第四条 扶持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
(二)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申报单位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国内发明专利为申报期获得授权的高价值专利,并已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4.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国内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水平,结合申报期创新指数得分情况,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18万元。
第五条 扶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企事业单位等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布局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
(二)扶持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集成电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2.申报单位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申报期内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应包含不少于15件的高价值专利,且具备技术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保护网络,有效覆盖产业链关键环节。已完成专利产品备案的,予以优先支持。
4.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发明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基于项目在行业内的领先程度、知识产权布局质量以及高价值专利产出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选,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项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
同一申报单位每个申报期最高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70万元。
第六条 扶持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扶持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高价值专利布局,提升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
(二)扶持条件
1.申报单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融入各类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经营管理各环节与全周期,具备海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2.申报单位已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或纠纷应对机制。
3.申报项目中涉及的海外专利为申报期内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或海牙协定途径获得授权的高价值专利。
4.申报项目涉及的海外专利为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报。
(三)扶持标准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保护水平,结合申报期创新指数得分情况,采取后补贴方式分梯级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