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园区政策 > 正文

解读: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0/8/11 20:00:11

01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精神,按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分工,市科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此项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有利于外籍人才在京创新创业,为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


02试点区域及时间

《试行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竺综合保税区及中德产业园、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及中日产业园等区域试点实施。《试行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3年。


03政策主要内容

(一)《试行办法》仅针对特定群体的特定事项的特定权益,即“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二)关于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生产、经营等行业的企业,但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除外。


(三)《试行办法》明确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履行属地责任,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区域投资项目指引,做好政策承诺、项目指引等相关工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等便利化政策措施;对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按照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对待,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明确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在试点区域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籍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五)明确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企业类型、存续变更等情形规定。包括符合试点区域投资指引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可以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新增外籍人才为股东(合伙人)或迁出试点区域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明确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还应按照《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不从事涉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的经营项目。


(七)《试行办法》提出鼓励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


(八)外籍人才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九)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试点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籍人才提供或报送。

客服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