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
1.支部审查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预审。
2.党委审查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二)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 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要求
(1)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2.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三)支部大会决议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四)党委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1.审批要求
(1)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2)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3)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审议内容及审批意见
(1)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2)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