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综开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发展战略;
3、资产变动、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方案等;
4、所属单位破产、改制、兼并、重组方案;
5、机构调整方案;
6、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年度工程项目方案;
8、筹资、融资方案;
9、公司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
10、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职工薪酬等涉及企业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第二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中层以上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
2、融资、担保项目;
3、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4、采购大宗物资、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项目;
5、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资金调动和使用;
2、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可行性研究。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2、征询党委意见。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事先要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要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3、集体研究决策。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均需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4、决策作出后,由决策机构负责及时向北京市朝阳区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5、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除认真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职位。按照公司发展明确职位。
2、按程序推荐。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3、组织考察。党委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公司纪委意见。
5、党委会讨论决定。
6、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按照区委现行的管理办法和《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公司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
3、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中层以上后备人选的确定;
4、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1、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予以职工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问题;
3、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项目;
4、5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5、超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6、总经理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事项。
三、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征询党委意见,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公司发展战略。
(二)经经理办公会讨论提出方案后,征询党委意见,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1、资产变动、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方案等;
2、机构调整方案;
3、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年度工程项目方案;
5、筹资、融资方案;
6、年度投资计划;
7、融资、担保项目;
8、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9、200万元以上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以及其他项目;
10、5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11、超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2、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征询党委意见后,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所属单位破产、改制、兼并、重组方案。
(四)经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征询党委意见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职工薪酬等涉及企业安全稳定的福利方案等重大决策。
第八条 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的召开,严格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按《北京望京新兴产业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公司纪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时,要将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